天箭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5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经 2023 年 12 月 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治理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也可以根据拟讨论事项需
要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出席并回答问题。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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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本细则等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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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安排专门负责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前期准备工作,包
括不限于提供办公场地、收集并提供会议材料、协助实地考察、回答独立董事疑
问等。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
方式通知各位独立董事。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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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并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文件签名,会议文件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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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需即时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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