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20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7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进行 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
业园 4 栋会议室。现场会议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唐娟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 和网络 投票 的股东 9 人, 代表股 份 82,211,200 股,占 上市公 司总股 份的
74.16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2,20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74.15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0%。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独立董事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阎磊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第 2.00 项提案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2 日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每
个工作日上午 9:00 -12:00,下午 13:30-18:00),截止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阎磊先
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注销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00%;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调整 2021 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2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14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8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143%;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8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4.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143%;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8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5.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00%;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3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6.00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00%;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0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