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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2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生违规对外担
保行为,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关于调整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调整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额度的议案》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内
控制度较为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调整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
购业务额度,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在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5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的基础上再
增加人民币 5,500 万元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本次调整后,总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产品。投资期限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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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之日不超过 12 个月。在业务期限内,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4、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减少公
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共享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的票据池额度,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2 年内有
效。在业务期限内,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
        董秀琴       李桓       黄纲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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