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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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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同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共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票
据池额度,有效期为2年。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协议银行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统一管
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池融资、票据
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2、合作银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
行,具体合作银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商业银
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
    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期限不超过 2 年。
    4、实施额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
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
元,上述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每笔发生额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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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根据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5、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最高
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收取账款过程中,由于使用票据
结算的客户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结算收取大量的商业汇票,持有的未到期商
业汇票相应增加。同时,公司与供应商合作也经常采用开具商业汇票的方式结算。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很好地解决以下方面的不利因素:
    1、收到商业汇票后,公司可以通过票据池业务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协议银
行进行集中管理,由银行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业务,可以减少公司对商业汇票
管理的成本;
    2、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尚未到期的存量商业汇票作质押开据不超过质押金
额的商业汇票,用于向合作银行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开具商业汇票承兑、
保函等,有利于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
最大化。
    3、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
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管理。
    三、票据池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
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
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开据商业汇票
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
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2、担保风险
    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商业汇票用于支付供
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
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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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公司将安
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
付情况和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的票据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
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
担保形式、金额等。
    3、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票据池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
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流
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共
享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之日起 2 年内有效。在业务期限内,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减少公
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共享不超过人民币1.5亿
元的票据池额度,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
有效。在业务期限内,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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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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