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7-10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3-03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
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2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
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
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
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
2020 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
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管连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宝玉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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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
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
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
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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