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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瑞特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张家港富瑞
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
事长担任,或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因丧失任职资格
而卸任的除外)。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
容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
邮件。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以信函方式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邮件进入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
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
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战略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
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
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
席相关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七)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委员的表决意
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
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
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通知各委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委员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委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委员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委员人数达到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形成的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
决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战略委员会会
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
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亦同。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