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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瑞特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
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审议;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以信函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邮件进入对方邮箱之日为送
达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委员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委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委员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在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人数达到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形成的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话
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
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
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
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七)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
亦同。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