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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信技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23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6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10

第五章 会后事项...................................................................................................... 13

第六章 附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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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依法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
责。监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依法检
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 2 名和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 1/3,职工代表监事由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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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包括(但不限于)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监事应符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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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未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违反上述第(七)款、第(八)款规定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违反上述第(九)款、第(十)款规定的的,公司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
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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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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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
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
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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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
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形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所有的监事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举行,公司与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过程中通讯
稳定通畅。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会议召集人要向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
情况,且监事要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传真或邮寄至公司。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
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
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对某个审议事
项的事后书面签字与会议口头表决不一致时,监事会应对该事项重新进行书面表
决。


    通常在应急情况下,仅限于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采用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
式,所审议的事项程序性、个案性较强而无须对提案进行讨论时,可采用书面提
案方式开会,即通过传阅审议方式对提案作出决议,除非监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
监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十八条 提案的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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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提案。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提案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
内,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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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
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会议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
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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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原则上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及以上的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
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上述人员无故不得缺席监事会邀请列席的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监
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


       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某项提案资料不充分或论据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
缓议该提案,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


       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提案逐项审
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主持人应报告监事会召开的理由、通知送
达情况、监事到会情况,没有到会的监事须说明理由并表明是否委托代理人出席,
受委托的代理人须向监事会出示委托书。


    主持人应询问监事是否有疑异,确认没有疑异后,由主持人说明本次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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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
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
决的方式。监事会应给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七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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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表决结束后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
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议文件的确认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对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
监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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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
并披露监事会决议。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决议具体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
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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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其具体内容由监事、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执行。监事会就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
会或向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大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
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
准。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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