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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09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新雷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换届

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形。

    通过对王彬先生、杜永生先生、王士民先生、刘志宇先生、尚春

先生五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

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其他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提名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换届

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形。

    通过对朱义章先生、黄建华先生、乔晓林先生、卢海涛先生四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

候选人均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中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其提名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充分结合了

公司所在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4 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

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的第三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235 名第一类激励对象符合归

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第一类激励对象办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五、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

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7 名第二类激励对象符合归属

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第二类激励对象办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六、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5G 通信及服务器电

源扩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整体

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

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部分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刘东                孙玉玲                  乔晓林




             卢海涛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