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16
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3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08 月 16 日
2、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江西省奉新县江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公司会议室
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庞正伟先生主持。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0,735,76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89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0,628,464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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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86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2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41,09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33,79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9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7,3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25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律师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陈理民、张佳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议案名称: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0,721,56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1 % ; 反 对 14,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26,8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62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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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0,721,56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1 % ; 反 对 14,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26,8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62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变动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
应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0,721,56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1 % ; 反 对 14,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26,8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62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理民、张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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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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