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条款 原章程 新章程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第四十七 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意见。 条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 事 会同 意 召开 临 时股 东大 会 的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 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体 理由并公告, 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 董事、监事和股东。 体董事、监事和股东。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第 八 十 二 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独立董事时中 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 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 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集中使用。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将 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交 券交易所, 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 股东大会选举。 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并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 保证相关报送材料和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完整。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由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由单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提出;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第 九 十 七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 名,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条 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披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 的了解;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前 作 出书 面 承诺 , 同意 接受 提 名 , 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董事候选人的 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通过的, 新任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通过的, 新任董事在股 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况。 除下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事会时生效: (1)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独立董事辞职将导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 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第 一 百 〇 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一条 计专业人士时,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前述情形下,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方能生效。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生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 效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离职生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但 效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 董事提出辞职的, 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 董事职务。 选。 第 一 百 〇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独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七条 立董事。 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 (一) 召集 股东 大会, 并向 股东 大会 报告工 八条 报告工作; 作; ……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东大会审议。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 负 责, 依照 本章 程和 董事 会授 权履 行 职 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 会 成员 全部 由董 事组 成 , 其中 审计 委 员 第一百一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十二条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 审 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公 司财 务信 息及 其 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一百一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十三条 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 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 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 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一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十四条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 案及发展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 第一百一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五条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一 百 一 新增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十六条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 章 程由 公 司股 东 大会 审议 通 过 , 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授 第 二 百 〇 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 本 章 程由 公司 股东 大会 审议 通过 生效 并 实 七条 情况补充本章程相关内容并报工商 施, 修改时亦同。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