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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鹿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2023-12-15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3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基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
司业务发展需求,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公司董事会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且与公司无关联
关系的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业务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生额不超过 15,000 万元。具
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合同约定为准,在上述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
事长的授权人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2、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该议案以 5 票赞同,0 票反对,
0 票弃权获得通过。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针对应收账款已开展保理业务,但同
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发生金额未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
要求。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
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
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及子公司作为销货方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部
分应收账款,上述应收账款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
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公司及子公司将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商
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且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该机构
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且与公司
无关联关系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将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根据业务成本、
服务能力、综合实力等因素综合选定。

    3、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12 个月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
的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或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
权保理方式,具体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5、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生额不
超过 15,000 万元。

    6、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及实际业务情况由双方协商
确定。

    五、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构
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获得的金额将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六、主要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
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提升资产周转效率,改善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
性现金流状况,进一步促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七、交易对方履约能力

    本次交易选定的交易对方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
格的机构,公司将在上述范围内选定资产与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的机构,
公司将及时督促选定的交易对方按照协议履行。虽然交易双方将就交易内容进行
充分沟通促进合作达成,但若各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将
可能给本次交易带来一定的风险。

    八、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保理业务合作机构、确定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
额度。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时分析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与检查。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但同一类别且
标的相关的发生金额尚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

    十、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经营需
求,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保障公司及子公司
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
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授权期限为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
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授权额度范围
内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