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3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
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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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