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0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25 万股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 元/股。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本次回购注
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未解除限售的 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独
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拟提名姚力军先生、
边逸军先生、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吴祖亮先生、徐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拟提名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刘秀女士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费维栋先生、刘秀女士、张杰女士已取
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
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
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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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