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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
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
会议。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
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为工作组,设在证券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以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候选人名单, 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
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
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
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
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认为必要时。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资料。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文
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
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均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