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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1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
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5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
05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
于2023年6月12日(星期一)14:0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电子城研
发中心A2号楼东6层上线厅如期召开。董事长洪卫东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戴士平先生主持。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交易时间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查验,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6,124,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1.8181%。




                                    2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
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080,155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8405%。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9,204,211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3.658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
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9,203,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46,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
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张     鑫




                                                        梁嘉颖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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