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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
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决 议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3-07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
会议通知。


     2023年9月1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宇琴鸿泰创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琴鸿泰”)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宇琴鸿泰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
资结构、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案已经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公告》《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募投项
目建设期延期的公告》。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等其他事项不变。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披露了《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80)(以下简称“补充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
补充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
于2023年9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电
子城研发中心A2号楼东6层上线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洪卫东
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
(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 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5,958,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48%。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
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941,307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9617%。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9,900,063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3.756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
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9,219,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62%;
反对678,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9%;弃权2,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62,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7766%;反对678,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9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36%。


    2.《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募投项目
建设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9,824,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
反对75,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567,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637 %;反对 75,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
0.13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
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张   鑫




                                                        张士皓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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