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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30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中国-杭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3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证券法
            务部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4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
            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5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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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 公司现任监事;


            (7)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6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7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董事会秘书应保证其
            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8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9条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1)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
                  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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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 10 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2)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 11 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 12 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 13 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
                 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
                 作联系;


            (2)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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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4)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认;


            (5)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6)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7)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8)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 14 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 15 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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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 16 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1) 本细则第 5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 17 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
            项。


第 18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 19 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 20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
            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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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21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 22 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 23 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 24 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 25 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 26 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27 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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