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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石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 2023 年 12 月 修 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
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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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
其职权。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协助单位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计划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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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提供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七)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供各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需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
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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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助单位在需要时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如有必要,并经董事
会批准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就相关事项要求董事等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个人或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
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
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与参会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说明相关情况并予以回避表决;但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该等
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
司董事会如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
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委员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
数时,应当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
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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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建议应以书面
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两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决议
及会议记录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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