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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嘉设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4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
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汉嘉设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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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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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
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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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
发出会议通知,有紧急事项情况下,需要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
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的,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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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
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
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
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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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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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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