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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创数据: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08-12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二三年八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5

第五章 附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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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协创
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
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在独
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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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
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
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
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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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
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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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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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
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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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
务。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
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
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以下”
均包括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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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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