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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创数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2-09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2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事项..................................... 2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
第五章 信息安全..................................................... 5
第六章 信息披露..................................................... 5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6
第八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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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事项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以
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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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公司应当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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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上下浮动 20%以上(含 20%)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按
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
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六)审计委员会关注到的其他有损审计质量的情况出现时。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露需

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

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前后,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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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
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
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
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选聘结束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广东监管局报送情况说明,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选聘、应聘、评审
的具体情况及决策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后期审计费用对
比等,并附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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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须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

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以下意见: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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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
股东大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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