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14:30 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日 产工业园天籁大道 3 号公司 313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文喜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26,216,275 股, 占公司总股本 84,000,000 股的 31.209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0,351,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2.322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9 人,代表公司股份 36,567,2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84,000,000 股的 43.5325%。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 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4,766,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7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8.《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计票人 2 名,分别为孙小丛、刘静林,监票人 2 名,为吴华涛、冯玫。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67,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6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67,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6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67,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6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67,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6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714,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1993%;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2,85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0.159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2,852,500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股 份的 59.8410%。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67,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6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67,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6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67,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6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冯 玫: 陈 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