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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红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0-25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公司与审计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
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经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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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增
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内控审计本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沟通协调内部内控审计本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内控审计本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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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
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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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内控审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控审计本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
评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控审计本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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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独
立董事主持。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也可自行召集临时
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本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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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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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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