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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红医疗: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0-25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薪酬考核与提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提名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
据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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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九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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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
围内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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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以委托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临时会议由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也可自
行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对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
其报酬时,该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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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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