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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红医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06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最新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仅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召集人应在
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提
前通知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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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可采用现场
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至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授
权委托书应当最迟不迟于会议开始前提交至召集人。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之外
的公司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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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证券管理
本部负责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证券管理本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披
露负责部门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
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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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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