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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肇民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3-05-05  

                                                    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5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5 月 5 日下午 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5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三)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 633 号上海肇民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邵雄辉先生主持,会
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5,970,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8.718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99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15,570,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2189%。

    (二)公司在任董事 7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7 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肖俊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陆曙光律师、邱馨瑶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960,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8%;
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5,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

    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960,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8%;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 65,96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
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960,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8%;
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5,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96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
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5,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898%;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960,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8%;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0,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455%;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4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960,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8%;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陆曙光、邱馨瑶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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