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26
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7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时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00 时。
(三)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 633 号上海肇民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邵雄辉先生主持,会
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9,563,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46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99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9,163,49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9.9619%。
(二)公司在任董事 7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7 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肖俊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陆曙光律师、邱馨瑶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013,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97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49,55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9,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02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213,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484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49,5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9,5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4.5158%。
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013,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97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49,55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9,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02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3,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5.484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49,5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9,5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4.5158%。
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陆曙光、邱馨瑶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