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5-12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关于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
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出的《关于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总额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
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
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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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为
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
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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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了相应承诺。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出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相关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同
时,公司编制的《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已经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3)第 7393 号《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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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黄方亮 孟庆强 牛红军
202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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