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30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保证募投项目
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募集资金
的流动性,同时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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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相关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同
时,公司编制的《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已经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3)第 11416 号《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四、关于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43,398.01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44,156.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14%。公
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风险可控。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及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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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黄方亮 孟庆强 牛红军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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