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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艾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3-06-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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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 言 ................................................................................................................ 5

第二节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
       八、发行人的业务................................................................................................ 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的合法合规性.......................... 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4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5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6
       二十三、结论意见.............................................................................................. 26
第三节 签署页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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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
以下特定含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一)》
                          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其后续修订
                          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二)》
                          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原法律意见        指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统称
                          本所律师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对发行人有关情况开展核查
      报告期         指
                          所覆盖的期间,具体是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事项期间       指   原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间的期间
    最近三年         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立信会计师为发行人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审计报告》       指
                          ZA12026 号)
                          发行人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上海艾
 《募集说明书》      指   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及其后续修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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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徐晨律师、马敏英律师、谢嘉湖律师担任上海艾录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
《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3〕020071 号)所涉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就补充报告期、原补充事项期间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了《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 1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
则》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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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 言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原法律意见的相关结论。
       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三、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的释义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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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及授权董事会处理相关
事项的议案。对此,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中详细陈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
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中详细论述
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
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中详细论述
了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的设
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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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原法律意见中陈述的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中详细论述了发行人的
独立性。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有
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
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与原法律意见中陈述的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详细陈述了发行
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情况与原法律意见中陈述的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如原法律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是一家中国公司,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设有 1 家分支机构、4 家全资
子公司、2 家控股子公司,上述经营主体所从事业务构成发行人的全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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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
式与原法律意见“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中陈述的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经营情况
与原法律意见“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
经营情况”中陈述的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除向境外客
户销售及向境外供应商采购产品外,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化情况与原法律意
见“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化”中陈述的内容一
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原法律意见“八、
发行人的业务”之“(四)发行人的主营业”中陈述的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
间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许可、资质证书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拥有的与
经营活动相关的许可、资质证书和认证情况与原法律意见“八、发行人的业
务”之“(五)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许可、资质证书和认证”中陈
述的内容一致,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
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
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六)发行人持续经营无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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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如原法律意见所述,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合法,所经营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及认
证,报告期内连续经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二十、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章节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
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按照《公司法》《编报规则 12 号》《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         陈安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2         陈雪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          张勤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4          陈曙                              发行人董事
    5         陆春艳                      发行人董事、财务负责人
    6         戴钰凤                            发行人独立董事
    7          陈杰                             发行人独立董事
    8         夏尧云                            发行人独立董事
    9         阮丹林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10         胡军林                             发行人监事
   11         钱慧浩                             发行人监事
   12         徐贵云                            发行人副总经理
   13         马明杰                            发行人副总经理

        上表人员情况详见原法律意见“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
        发行人的关联方还包括上表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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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企业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锐派包装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                  艾创包装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3                  赢悠实业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4                悠灿新材料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5                艾鲲新材料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6                艾录新能源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7                  艾赋管理                     发行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8                  合印网络                     发行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上海融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艾鲲新材料 10%以上股
  9
                     合伙)             权的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分别持有其
  10               上海鼎奎
                                        50%财产份额,陈雪骐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物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分别持有其
  11
                     合伙)             63.6%、3.6%财产份额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雪骐担任董事,上海物聚
  12       上海宗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安康担任董事长,已于
  13         上海利顿建设有限公司
                                        2000 年 7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安康持股 40%,任执行董
  14         上海久辰化工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已于 2005 年 9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融洋润合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
  15                                    发行人董事张勤亲属持股 100%,任执行董事
                       司
  16      上海华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曙的亲属参股,任董事
  17        上海华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曙的亲属持股 50%
                                          发行人董事陈曙的亲属参股,上海华贤商务咨
  18      上海融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询有限公司控股
  26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杰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徐贵云参股,其亲属控股、任
  27         上海迎群利商贸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已于 2012 年 3 月被吊销营
                                          业执照
  28        上海新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戴钰凤任董事
  29         北京新海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戴钰凤任董事
  30        北京微聚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戴钰凤任董事
  31      上海能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独立董事戴钰凤亲属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2       上海丈量建筑工程咨询事务所     发行人独立董事夏尧云的个人独资企业



                                         4-1-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独立董事夏尧云控股,任执行董事,已
  33      上海元博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于 2005 年 9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34         上海尧英圆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夏尧云控股,曾任执行董事

       3.曾经的关联自然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曾为发行人关联方的自然人如下: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备注
  1       胡兵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             任期 2014.03.11-2020.05.19
  2      王之琦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             任期 2020.05.20-2023.05.19
  3      徐逸星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           任期 2016.02.19-2020.05.19
  4      盛立新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           任期 2016.02.19-2020.05.19
  5      俞丽辉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           任期 2020.05.20-2023.05.19
  6      殷庆元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           任期 2020.05.20-2023.05.19
  7      文振宇     曾经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发行人的关联方还包括上表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曾经的关联企业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曾为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东方证券
                                                合并计算曾经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东证瑞成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张勤及其亲属控制,其
 3           上海诺龙机械有限公司
                                                亲属任执行董事,报告期内已注销
 4         上海华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曙任董事,报告期内已注销
                                                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发行
 5        南通瑞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人独立董事俞丽辉亲属任董事长,报告期内已
                                                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俞丽辉亲属任董事,报告期内
 6         唐山新三瑞化学品有限公司
                                                已注销
        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7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曾任董事
                      司
                                                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8      超彩新能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已注销
                                                安天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
 9           上海安裕置业有限公司
                                                兵任执行董事
 10          九江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安裕置业有限公司控股
                                                上海安裕置业有限公司控股,发行人曾经的董
 11       桐庐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胡兵曾任董事
                                            4-1-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2    上海上燃何家湾燃料销售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的全资子公司
 13          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副董事长
 14        上海浦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持股,已被吊销营业执
 15      上海天目湖棋牌休闲有限公司
                                          照
 16          九江美华实业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控股
 17          九江中铁实业有限公司         九江美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8         九江美丽华酒店有限公司        九江美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9      上海上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控股,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董事
                                          安天实业为第一大股东,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
 20        江西安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兵任董事长
 21          九江和平窑县有限公司         江西安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2          九江裕龙置业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控股
 23          上海安天置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持股,任董事长
 24        上海安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与安天实业共同控股
       共青城浦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5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
       共青城安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6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
 27        杭州安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为第一大股东,任董事
 28        济宁安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安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29        杭州安永压滤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安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30    维斯益(杭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安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31     安永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控制,任执行董事
 32        上海佐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持股,任副董事长
 33      湖口县联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持股,任董事
                                          安天实业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董
 34      杭州金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事胡兵任董事
 35          杭州湘悦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董事
                                          安天实业曾控股,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曾任
 36         上海维奇特大厦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安天实业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董
 37          上海安弘实业有限公司
                                          事胡兵曾任董事
 38        上海嘉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总经理
 39          九江安鑫工贸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曾控股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的亲属控制,任执行董
 40     上海康永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事,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海宏韬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的亲属任执行事务合伙
 41
                 限合伙)                 人
 4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徐逸星任独立董事
 43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徐逸星任独立董事
 44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徐逸星任独立董事

                                        4-1-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45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徐逸星任独立董事
 46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徐逸星曾任独立董事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执行事
       上海鼎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7                                       务合伙人,持有 31%财产份额;发行人曾经的
                   合伙)
                                          董事胡兵持有 46%财产份额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参股,任
 48      深圳市泽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上海鼎丰参股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的一人有
 49        上海治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限责任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海鹏钛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50                                       上海治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
       上海安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51                                       上海治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
                     司
 52        镇江治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治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参股,任
 53                 安天实业              董事;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控股,任董事
                                          长、总经理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董事
 54      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长、总经理;安天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
                                          曾经的董事胡兵任董事
                                          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55     攀枝花市正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董事;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控股,任董事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执行董
 56          上海冠轩广告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安天实业控股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控股,任
 57      杭州超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58        上海安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控股
       上海鼎融和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执行事
 59
                 限合伙)                 务合伙人
 60          上海不工软件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董事
 61         海南海棠山实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曾任董事
                                          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铜陵超彩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董事
 62
                   公司                   长;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董事,报告期内
                                          已注销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董事
 63        上海怡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长;安天实业控股;报告期内已注销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参股,任
 64      福州安润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与安天实业共
                                          同控股;报告期内已注销
       上海安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负责
 65
                     公司                 人,报告期内已注销
       上海芯麟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殷庆元任执行事务合伙
 66
                   合伙)                 人
       青岛厚积嘉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殷庆元任执行事务合伙
 67
                   合伙)                 人
                                        4-1-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68          浙江厚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殷庆元任董事、经理
 69       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殷庆元曾任董事
 70          东营新润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殷庆元曾任董事
 71        上海新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殷庆元曾任总经理
 72          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殷庆元曾任董事
 73        东营海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殷庆元曾任董事
 74          上海德润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王之琦任董事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
 75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王之琦任董事
                    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俞丽辉亲属控股,任董
 76     上海三瑞化学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事长
      瑞锂钠企业管理(上海)合伙企业 发 行 人 曾 经 的 独 立 董 事 俞 丽 辉 亲 属 持 有
  77
                (有限合伙)          61.22%财产份额,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东证瑞成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东证瑞成 19.90%份
额)为东方证券全资子公司,东证瑞成受东方证券控制,因此合并计算持股比例。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与原法律意见“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中陈述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根据各自经营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发生,关联交易合法、有效,交
易条款和条件公允,发行人并为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合法、必要的决策程
序,不存在与关联方之间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与原法律意见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中
陈述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关联交易,作出的承诺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形式合法、内容有效,
在承诺人遵守和履行承诺的前提下,将有效避免因关联交易导致的发行人利
益、资产、资源非正当地向关联方转移,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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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与原法律意见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四)同业竞争”中陈述的内容一致,补充
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形式合法、内容有效,在承诺人遵守
和履行承诺的前提下,将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五)小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
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隐瞒,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
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与其实际控
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就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
竞争,发行人相关关联方已作出合法有效的承诺。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 1 处分支机
构,即金山分公司。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分支机构的情况与原法律意见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分支机构”中陈述的内容一致,未发生
变化。

     (二)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 6 家子公
司,即锐派包装、艾创包装、赢悠实业、悠灿新材料、艾鲲新材料、艾录新能
源。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子公司的情况与原法律意见“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之“(二)子公司”中陈述的内容一致,未发生变化。

     (三)参股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 4 家参股公
司,即艾赋管理、合印网络、合印股份、琥崧智能。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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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公司的情况与原法律意见“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参股公司”
中陈述的内容一致,未发生变化。

       (四)不动产权利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不动产权
利”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的自有不动产权利、租用不动产权利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自有不动产权利、租用不动产
权利情况与原法律意见中陈述的内容一致,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自有不动产权利合法有效,除原
法律意见已披露的抵押情况外,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用不动产已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等合同合
法、有效,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知识产权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知识产
权”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情
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专利
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情况与原法律意见中陈述的内容一致,未发生变
化。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主要生产
经营设备”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
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权利完整、清晰,不存在被查封、抵押的权利
限制情形,发行人以该等生产经营设备持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法律障
碍。

       (七)小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取得、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动产权利、无形
财产权利,该等财产权属及发行人对外投资的股权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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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抵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节所称的“重大合同”,指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发行
人业务经营较为重要的业务合同和对资产规模产生较大影响的资产买入或置出
合同等。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走访了发行人部分重要客户
和供应商,确认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之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之“1.销售合同”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正在履行
的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销售合同与原法律意见中陈述
的内容一致,未发生变化。

     2.原材料采购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之“2.原材料采购合同”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正
在履行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合同与原法律意见
中陈述的内容一致,未发生变化。

     3.设备采购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之“3.设备采购合同”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设备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设备采购合同与原法律意见中
陈述的内容一致,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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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银行授信/借款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之“4.银行授信/借款合同”中详细陈述了发行
人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借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银行授信/借款合同与原法律意
见中陈述的内容一致,未发生变化。

     5.其他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之“5.其他重大合同”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与原法律意见中陈述的内容一致,未发生
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
效,不存在重大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重大潜在纠
纷的重大合同。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原法律意见 “九、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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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未发生
重大资产重组或其他导致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的交易。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即将启动的重大资产变化或收购兼并
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中详细陈述
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近三年的修改。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章程发生 1 次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时间                   决策会议                  修改事项
   2023.05.19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修改公司董事会人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制订,内容合法,历次修订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完成了工商备案
和公示,对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效
力。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董事会人数及董事
会成员变化外,发行人的组织结构设置与原法律意见“十四、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
置”中陈述的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人数进行
修改。经决策修改后,发行人现行董事会成员共 8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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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组织机构中决策层、经营层以及各职能部门之
间分工明确,运行良好,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原法律意见“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中陈述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发生 1 次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时间                   决策会议                       修改事项
   2023.05.19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修改公司董事会人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前述议事规则、制度的内容在重大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之“(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
况”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1 次股东大会,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时间                           届次
   1                 2023.05.19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3.05.19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3                 2023.05.19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本所律师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历次会议均履行了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期限和通知所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和监票程序符合《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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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程》的规定,每次会议均依法制作会议记录并由相关人士依法签署;发行人该
等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及
签署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
历次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行为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五)小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
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
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作为本届董事、监事或现任高级管理
 姓名       任职情况                                                任职期限
                               人员的选举/聘任程序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长                                           2023.05.19 - 2026.05.18
陈安康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总经理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3.05.19 - 2026.05.18
              董事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3.05.19 - 2026.05.18
陈雪骐      副总经理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3.05.19 - 2026.05.18
           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3.05.19 - 2026.05.18
              董事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3.05.19 - 2026.05.18
 张勤
            副总经理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3.05.19 - 2026.05.18
 陈曙         董事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3.05.19 - 2026.05.18
              董事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3.05.19 - 2026.05.18
陆春艳
           财务负责人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3.05.19 - 2026.05.18
戴钰凤      独立董事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3.05.19 -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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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本届董事、监事或现任高级管理
 姓名       任职情况                                                任职期限
                               人员的选举/聘任程序
夏尧云      独立董事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3.05.19 - 2026.05.18
 陈杰       独立董事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3.05.19 - 2026.05.18
           职工代表监
                         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阮丹林     事、监事会                                         2023.05.19 - 2026.05.18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
钱慧浩        监事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3.05.19 - 2026.05.18
胡军林        监事       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3.05.19 - 2026.05.18
徐贵云      副总经理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3.05.19 - 2026.05.18
马明杰      副总经理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3.05.19 - 2026.05.18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经合法选举或聘任,目前均在任
期内。
     2.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在发行人处连续
任职未超过六年,另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3.发行人职工监事人数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并由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②现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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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董事变化情况

     2023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陈安康、陈雪
骐、张勤、陈曙、陆春艳、戴钰凤、陈杰、夏尧云为董事,组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其中戴钰凤、陈杰、夏尧云为独立董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安康为董事长。

     2.发行人监事变化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监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该等变化不构成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

     (三)小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合法;发行人近
二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未给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持续经营造成
任何不利影响,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必要法律程
序;发行人已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依法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
财政补贴政策、依法纳税情况与原法律意见中陈述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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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罚的情形,不存在税收方面的重大法律风险。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的
合法合规性”中详细陈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劳动用工
情况、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其他方面相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
况、产品质量情况、劳动用工情况、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其他方面相关情况与原
法律意见中陈述的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主营业务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未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在业务经营合法性方面不存在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中详细陈述了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
用情况与原法律意见中陈述的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中详细陈述了发
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与原法律意见中陈述的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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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走访结果、对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
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网站的检索结果,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
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
hixin/)、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http://www.szse.cn/)等网站的
检索结果,并经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
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
hixin/)、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http://www.szse.cn/)等网站的
检索结果,并经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小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募集说明书》,对《募集说明书》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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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特别关注,但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
编制。经审阅,本所律师对于《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该等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详细论述了
发行人“关于本次可转债认购及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或
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安排”“关于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
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
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等情形”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事项与原
法律意见中论述的内容一致,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
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在各重要方面不存在足以实质影
响或给其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段
所需全部审批、决策和授权程序,本次发行的申请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在
其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
册程序,本次可转债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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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三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
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徐   晨




                                                              马敏英




                                                              谢嘉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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