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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讯传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2023-12-12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研究制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主任委员)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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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研究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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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应
当停止履职董事职务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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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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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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