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亿马: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03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现就如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对于《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
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是公司基于实际经营需求,结合未来发展战略
做出的合理决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和
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在《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
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使用募
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新
募投项目的使用计划和具体需求做出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升募投项目产出效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董事会就该议
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对于《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在《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以募集资金购买房产,用于推进新募投项目建设。该事项符合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办公的长远需求,对公司未来稳健
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
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对于《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的拟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首次授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等事项)或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归属安排、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6.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
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
利于公司核心人才激励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
同意将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于《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观反
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充分考虑
公司当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
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实施,考核评价结果
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公司
已建立完善成熟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和发展计划对员
工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目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全面、
准确的综合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有约束效果、
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
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于《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制订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
意见》《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
征询了员工意见。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
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创
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
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份
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
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留住优秀
管理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于《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是为保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规范运行而拟定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能够达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目的。本次《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丽梅、蔡浩、石洁芝
2023 年 8 月 3 日
注:独立董事石洁芝女士曾用名为“李洁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