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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诺特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06-0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三年五月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 5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 5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 12

第二部分 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 ........................................................................... 27

一、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状况变化情况 ................................................................ 27

二、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7

三、 发行人的业务 .................................................................................................... 29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0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7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8

七、 发行人的税务 .................................................................................................... 40

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0

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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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特玻”“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力诺特玻本
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
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
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函〔2023〕020029号《关
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
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已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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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或本补充法律意出具日)新
发生的事实及变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更新并出具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并对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
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
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未
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是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
期间。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报告期”是指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期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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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新增新产品中硼硅药用模制瓶产能 46,574 吨,预计实现
年营业收入 43,313.82 万元,年净利润额为 9,315.69 万元,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
为 18.16%,投资回收期为 6.11 年。前次募投项目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
和 M2 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I 类)项目目前处于运行或在建阶段,达产后合
计将新增中硼硅模制瓶产能 16,322 吨。本次募投项目的土地及厂房采用“代建-
租赁-回购”模式,项目代建方与出租方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土地证正
在办理过程中。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首发募集资金累计使用 26,428.77 万元,
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38.59%。发行人生产中耗用的天然气主要向关联方山东
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捷燃气)采购,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将增加
与金捷燃气之间的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必要的生产
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前述许可和资质是否存在需变更或重新申请的情形,是
否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2)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的中硼硅药用模制瓶实现
销售所需的前置审批程序的进展情况、下游客户拓展情况,并结合国内中硼硅
药用模制瓶的关联审评审批情况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
在无法通过一致性评价或相关评审的风险;(3)前次募投项目轻量薄壁高档药
用玻璃瓶项目和 M2 轻量化药用模制玻璃瓶(I 类)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联系
与区别,是否存在重复建设,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相应的技术储备和
量产能力;(4)结合募投项目的生产能力、员工数量、同行业可比项目、在建
及拟建项目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性,主要生产设备采用进口
方式是否存在不确定性;(5)本次募投项目效益预测中销售单价及毛利率等指
标的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并结合发行人同类业务、同行业可比公司及项目情
况、一致性评价及国家集采政策影响,进一步说明上述效益预测指标的合理性;
(6)结合药用模制瓶市场的发展趋势、市场容量、竞争情况、替代产品情况、
拟建和在建项目、同行业可比公司及项目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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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7)发行人与
代建方、出租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前十五年为免租期的原因及合理
性,租约到期后土地及厂房的后续安排,并结合相关协议条款、各方的履约能
力等说明是否存在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持续稳定使用募投项目用
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8)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固
定资产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折旧或摊销对发行
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9)结合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实际投入进度、
后续投入安排以及效益实现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进度与招股说明书载
明的进度是否相符,是否按计划投入,投资规模和效益预测是否合理谨慎,在
前次募投资金使用进度较慢的情况下再次融资的必要性,是否存在过度融资及
理由;(10)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新增关联
交易的必要性和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1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
在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情形或存在潜在的同业
竞争情形。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1)(2)(3)(5)—(10)相关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5)(8)(9)(10)并发表
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10)(11)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项目备案证明、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节
能审查意见等;

    2. 查阅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等;

    3.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4. 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确认发行人及相关企
业所属行业。

    (二) 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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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前
述许可和资质是否存在需变更或重新申请的情形,是否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1)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
和业务资质等情况如下:

       1)项目备案

       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为力诺特玻三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
的第一期。2022 年 10 月 9 日,力诺特玻三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
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 2210-370126-04-01-585070。

       2)环境影响评价

       2023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发的《济南市生态环境
局商河分局关于力诺特玻三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在落
实报告表中环保措施和该局审批意见要求的前提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该项
目建设。发行人建设项目已获得相关环评批复。

       3)节能审查

       2023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获得山东省发改委下发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力诺特玻三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节能
报告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节能报告》修改版。发行人建设项目已获得相关
节能审查意见。

       4)业务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取得的相关资质或证书如下:

       持证
序号          资质/证书名称         发证单位        证书编号/注册号    有效期
       主体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
       力诺                                                             2022 年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GR202237006260
       特玻                                                            -2024 年
                                山东省税务局
       力诺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2016.8.19-
 2                              济南海关               3701961325
       特玻 登记证书                                                    长期
       力诺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
 3                                                     3707601105      不适用
       特玻 检企业备案表(注 1)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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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
序号         资质/证书名称         发证单位         证书编号/注册号    有效期
     主体
   力诺                                            9137012673578730 2022.10.13-
 4        排污许可证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特玻                                            XH001Z            2027.10.12
   力诺                    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021.06.07
 5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3701260059205
   特玻                    局                                        2026.06.06
   力诺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AQBⅠQG ( 鲁 ) 2022.02.25-
 6
   特玻 级证书(注 2)     局                      201700006         2025.02.24.
   注 1: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海
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43 号)规定,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起,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
海关向其核发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自动体现企业报关、报检两项资质,原《出
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不再核发。2018 年 10
月 29 日前海关或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
疫报检人员备案表》继续有效。

    注 2: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 年 2 月 25 日发出的《关于核准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莱芜分公司等 258 家单位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单位的公告》,力诺特玻继续取得安全生
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核准,有效期限自公布之日起 3 年。

       除上述生产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外,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
许可证取得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
更新”之“二、《审核问询函》 问题 3”之“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
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
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根据公司说明,除上述生产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外,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就“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目”主要产品中硼硅药用模制瓶向药品审
批中心提交产品登记备案材料,已取得登记平台标识为“I”的登记备案号。因
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中硼硅药用模制瓶为“轻量薄壁高档药用玻璃瓶”项
目的同类产品,属于扩产项目无需单独进行登记备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公司中硼硅模制瓶处于与下游药企关联审评审批阶段,经药品审批中心审
核通过后即可转为“A”状态。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本次募投项目的进程取得
了现阶段必备的生产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

       (2)前述许可和资质是否存在需变更或重新申请的情形,是否会影响募投
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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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启动生产,发行人已按本次募投项目的进程取得了现阶段必备
的生产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不存在需变更或重新申请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
目的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启
动生产,发行人已按本次募投项目的进程取得了现阶段必备的生产经营许可和业
务资质,不存在需变更或重新申请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新增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天然气主要向关联方金捷燃气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1-3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月
    金捷燃气          天然气           1,318.33             4,170.51    5,591.66      4,301.42
          营业成本                    18,007.44            64,041.00   66,628.09    46,335.94
       占营业成本比例                      7.32%              6.51%       8.39%         9.28%

    报告期,公司向关联方金捷燃气采购天然气金额为 4,301.42 万元、5,591.66
万元、4,170.51 万元及 1,318.33 万元,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9.28%、8.39%、
6.51%及 7.32%,占比呈下降趋势。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的生产过程需要耗用天然气,公司将向金捷燃气采购,
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未来将增加公司与金捷燃气之间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预计采购金额(募投项目年均采购金
                                   占募投项目
          采购内 年均采购 年均营业            额+2021 年天然气采购金额)占预计
 关联方                            年均营业成
            容     金额     成本              营业成本(2021 年营业成本+募投项
                                     本的比例
                                                      目年均营业成本)
金捷燃气 天然气      201.35    24,861.45           0.81%                                6.33%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占募投项目年均营业成本的比例
均较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向关联方采购天然气金额占预计营业成本比
例降至 6.33%。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新增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新增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生产所需能源主要为电力及天然气,能源需求量很大,在公司生产过程
中,窑炉一经点火非特殊原因不能关闭,生产线 24 小时全天候运行,因此对天
然气供应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要求较高。
    金捷燃气的控股股东为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石油集团的下属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2 年金捷燃气设立后,公司即与
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金捷燃气也是商河当地主要的天然气供应商,经
营实力较强,可以保证公司天然气供应的稳定性。因此,本次募项目实施后所需
天然气将继续向金捷燃气采购,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2)新增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生产所需天然气全部向金捷燃气采购,不存在向其他供
应商采购的情况。发行人向金捷燃气的采购金额、均价以及市场价格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元/m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采购金额              1,318.33         4,170.51    5,591.66       4,301.42
          采购均价                  3.38             2.90        2.55           2.20
          市场价格                  3.39             3.06        2.71           2.53
           差异率                 0.29%            5.23%       5.80%         13.18%
     注:1、天然气的市场价格为金捷燃气对第三方客户的平均售价;2、差异率=(市场价
格-采购均价)/市场价格。
    由上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生产所需的天然气采购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协商
定价,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公司采购价格略低于市场价格主要原因是
公司天然气采购量较大,是金捷燃气重要客户,议价能力较强。2020 年,价格
差异率为 13.18%,主要原因是 2019 年以来多家非管道液化天然气供应商希望向
力诺特玻供应液化天然气,价格低于管道天然气,公司就此与金捷燃气多次进行
价格谈判,金捷燃气调低了对公司的销售价格。
    金捷燃气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是公司持股 18.52%的参股公司,不
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且预计新增关联交易金额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金捷燃气之间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应审批程
序,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公司未来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及对外披露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规范性
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确保相关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新增关联交
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综上,公司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合理的商业或生产经营需求,报告期各期交易
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
目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亦会依据届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在定价公允、交
易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决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
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
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情形或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情
形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
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实际控制人高元坤直接控制的企业主要为力
诺集团,并通过力诺集团控制发行人控股股东力诺投资,力诺投资、力诺集团、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力诺特玻之外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详见附件 1 和附件 2。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力诺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高元坤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
其他企业涉及多个业务领域,以上企业涉及的业务板块主要包括:

     1)阳光产业:该板块企业主要从事多晶硅光伏组件产品制造,形成光伏电
池片到终端电站的应用产业链;同时进行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光伏项目
设计、咨询、总承包和太阳能光伏应用产品的推广。发行人主要从事特种玻璃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因此上述阳光产业企业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叠,亦
不存在同业竞争。

     2)健康产业:该板块企业业务范围覆盖中药材、中成药、原料药、西药制
剂、保健品、健康管理咨询、医疗诊断等方面,上述健康产业企业的主要产品为


                                 4-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原料药和保健品。发行人主要产品系药用包装玻璃、耐热玻璃和电光源玻璃,其
中,药用包装玻璃主要有安瓿瓶、西林瓶等产品,主要用于药品的包装或做药品
容器,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健康产业板块内的企业产品具有显著差异。同时,根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
业为“C305 玻璃制品制造”,医药板块公司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
与发行人属于不同行业。

    3)精细化工:该板块企业主要包括有机化工和涂料化工两方面。有机化工
主要产品有甲苯氧化系列和甲苯氯化系列产品;涂料化工产品主要有汽车涂料、
防腐涂料、树脂、工业涂料等。发行人主要产品系药用包装玻璃、耐热玻璃和电
光源玻璃等。因此,上述精细化工企业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叠,亦不存
在同业竞争。

    综上,报告期内,力诺特玻主要从事特种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
品系药用玻璃、耐热玻璃和电光源玻璃,力诺特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情形或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
情形

    发行人上市时,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承诺函合法、有效且在正常履行中。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轻
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用于生产中硼硅模制瓶,本次募投项目
主要围绕主营业务展开,实施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会新增
同业竞争情形,亦不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力诺特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亦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情形或存在潜在的同业
竞争情形。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向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I
类)产业化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的“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截至目前,本
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及节能审查批复。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
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
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
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
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
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
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
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
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
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
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
高”产品,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
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
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
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
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
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
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项目备案证明、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节
能审查意见等;

    3. 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4. 查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关
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产业〔2017〕
30 号)、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
90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 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
意见》(鲁政发〔2014〕4 号)、《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第一
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第二批)》等文件并与发行人募
投项目情况进行比对;

    5. 查阅《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十四
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等文件并与发行人募投项目情况进行
比对;

    6. 查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
字〔2021〕57 号)》《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 年版)》等文件并与发行
人情况进行比对;

    7. 查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实施办法》并与发行人募投项目情况进行比对;

    8.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生态环境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
(2021 年本)》等文件并与发行人募投项目情况进行比对;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9. 查阅《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
[2012]130 号)并与发行人募投项目情况进行比对;

    10. 查阅《关于调整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 高污染燃料目录》
(国环规大气[2017]2 号)并与发行人募投项目情况进行比对;

    11. 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 修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等文件并与发行人募投项
目情况进行比对;

    12. 查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并与发行人募投项目情况进行
比对;

    13. 查阅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

    14. 登录生态环境部官网(https://www.mee.gov.cn/)、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网
(http://sthj.shandong.gov.cn/)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jnepb.jinan.gov.cn/)
等网站查询;

    15.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 核查结果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
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
汰类、限制类产业

    根据《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
2210-370126-04-01-585070),本次募投项目为“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
化项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年产 4.66 万吨中硼硅药用模制玻璃瓶生产线,
项目达产后可形成年产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46,574.00 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十三、医药”之“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和生产(中性硼硅药用玻璃,化学稳定性好、可降解、具有高阻隔性的功能性材
料,气雾剂、粉雾剂、自我给药、预灌封、自动混药等新型包装给药系统及给药
装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
业。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
汰类、限制类产业。

       (2)是否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关于利
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
90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 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
意见》(鲁政发〔2014〕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
主要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
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
炭等领域。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为“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
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年产 4.66 万吨中硼硅药用模制玻璃瓶生产线,不
属于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领域。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第一
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第二批)》,发行人未被列入工业
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不属于落后产能企业。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药
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领域相关产业政策,具体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主体                 相关内容



                                      4-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主体                       相关内容
        《战略性新兴产                           将“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列入战略
 1                            国家统计局
        业分类(2018)》                         性新兴产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医药工业发展                           重点加快注射剂包装由低硼硅玻璃瓶向
 2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规划指南》                               中性硼硅玻璃瓶转换
                             会、科学技术部等
                                                 加强标准的国际协调,牵头中药国际标
        《“十四五”国家
                                                 准制定,化学药品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
 3      药品安全及促进       国家药监局等
                                                 平,生物制品标准与国际水平保持同步,
        高质量发展规划》
                                                 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紧跟国际标准。

       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能源消费
双控是指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完善能源
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
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
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
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1)符合实施地能源消费监管的有关要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
节能减排及能源消费的相关要求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情况如下:

                             政策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情况

            综合考虑各市能源利用水平、发展阶段、产能转移等因素,根据公司说明,能源
            科学合理确定各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和激励 种 类 主 要 为 电 力 、
优 化 完 善 目标,对于达到激励目标的市,免予考核能源消费总量。 水、天然气、压缩空
能 耗 双 控 落实好国家关于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 气等,不直接使用煤
制度        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的要求。加强 炭,项目能源消费对
            节能形势监测预警,对节能工作进展滞后的市加强工作指 济 南 市 能 源 消 费 增
            导。                                                 量影响较小

健 全 污 染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围绕区域流域生态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


                                        4-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政策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情况

物 排 放 总 环境质量改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国家改革 得环评批复,符合
量 控 制 制 完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推进依托排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度          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 制目标
            和监管。实施非固定污染源全过程调度管理。强化对重点
            工程减排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核查各地重复计算、弄虚作
            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

           坚持四个区分、先立后破、四类处置方式,在发展中解决
           矛盾和问题。对“两高”行业实施能耗煤耗闭环管理,新上项
           目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减
           量替代要求,严格履行窗口指导、提级审批。强化“两高”
坚决遏制
           行业监督监管,建设“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及时进行监
“两高”项                                                        本次募投项目不属
           测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每半年形成监测报告。全面清理
目盲目发                                                          于“两高”项目
           “两高”项目优惠电价。根据国家要求,整合差别电价、阶梯
展。
           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
           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
           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
           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项目实施地能源消费监管的有关要求。

    2)单位产值及增加值能耗指标显著优于国家以及山东省平均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消耗主要为电力、水、
天然气、压缩空气,募投项目具体能源消耗情况以及与中国 2021 年度单位 GDP
能耗、山东省 2021 年度单位工业产值能耗对比情况如下:

                                                       中国 2021 年 山东省 2021 年度
                                             平均能耗
             能耗折算标    预计营业收入                度单位 GDP 单位工业产值能
 项目名称                                  (吨标准煤/
             煤(吨/年)   (万元/年)                 能耗(吨标准 耗(吨标准煤/万
                                             万元)
                                                         煤/万元)        元)

轻量药用模
  制玻璃瓶
               14,589.21       43,313.82           0.337       0.56               0.54
(Ⅰ类)产
  业化项目

    注 1:我国 2021 年单位 GDP 能耗来源于 Wind 数据
    注 2:山东省 2021 年单位工业产值能耗依据《山东统计年鉴-2022》披露的“山东省工业
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及“山东工业生产总值”计算,计算公式为:山东省单位工业产值
能耗(吨标准煤/万元)=山东省工业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山东工业生产总值(万元)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平均能耗显著低于中国单
位 GDP 能耗以及山东省单位工业产值能耗。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4-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
投资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根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省、市、县(区)投
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根据公司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准煤当量值
14,589.21tce/a,为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此应当由山东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2023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获得山东省发改委下发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力诺特玻三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节能
报告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节能报告》修改版。发行人建设项目已获得相关
节能审查意见。

     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
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
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
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备案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次募
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
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
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
况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4-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本)》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 2017
年本)》的相关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
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发行人本次
募投项目需履行项目备案程序。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就力诺特玻三期高
端药用包材项目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
2210-370126-04-01-585070。

    (2)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
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生态环境部审批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
(2021 年本)》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2021 年本)》
等规定,并经本所律师对比本次募投项目内容,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属于《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2021 年本)》规定
的 B 类建设项目,应当由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负责审批。

    本次募投项目“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南市
商河县,根据上述文件所述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的精神,由济南市生态环
境局商河分局审批。发行人取得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评分级审批管理的规定。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
定,取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批、核准、备案
等程序,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规定,已取得相


                                   4-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
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
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
[2012]130 号)的有关规定,山东城市群重点控制区包含济南市为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区域。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为济南市商河县,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
域。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次募投项目中不使用煤炭作为燃料,
生产经营过程中亦不使用煤炭,主要能源消耗为电力、水、天然气、压缩空气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区域,但是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使用煤炭作为能源的情形,不属于大气
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
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
减量替代”的规定。

       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济南市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商河县除济南炎盛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商西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商河县达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以外的区
域均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 号),高污
染燃料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
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根据本次募投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次募投项目中不使用煤炭作为燃料,主要能源消耗为
电力、水、天然气、压缩空气等,不属于前述高污染燃料范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不存在在

                                   4-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
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本次募投项目之“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属于“玻璃制品制造”
行业,且以天然气为主要燃料,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暂未针对“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
类)产业化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由于该项目尚未启动生产,属于《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根据《排
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 修正)》规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
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2)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
修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
197 号)》等规定,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分析如下:

        颁发排污许可证需具备的条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序号                                                            发行人情况说明
                          的相关情形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
 1                                                         发行人已取得环评批复
        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
                                                           环评批复已明确污染物排放
        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
                                                           标准要求,发行人将在本次募
        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                                                         投项目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
        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
                                                           标准要求
        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       发行人将在本次募投项目中
 3
        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污染防治


                                       4-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颁发排污许可证需具备的条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序号                                                          发行人情况说明
                           的相关情形
                                                         设施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
                                                         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
                                                         发行人将按相关规定编自行
        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
 4                                                       监测方案并确保符合国家自
        行监测规范
                                                         行监测规范
                                                         发行人募投项目不存在位于
 5      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
                                                         内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未使用、生产明
        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
 6      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
                                                         生产工艺装备,所生产产品不
        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情形
                                                         属于落后产品

       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2 月取得环评批复,环评文件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
可行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或技术以及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要求的监测方案。后续发行
人将在本次募投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2023 年 2 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力诺特玻已于
2023 年 2 月取得上述项目相关环评批复,环评文件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
可行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或技术以及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要求的监测方案,力诺特玻
若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后续申请办理排污许
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环评批复,在发行人按
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后,预计后续申请办理排污
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3)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
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



                                         4-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023 年 2 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力诺特玻三
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之第一期“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属于“玻
璃制品制造”行业,且以天然气为主要燃料,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因该项目
尚未开始建设、尚未启动生产设施、未实际排污,力诺特玻尚未申请排污许可证,
未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启动生产设施、未
实际排污,不存在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就本次募投项目取得排污
许可证,但发行人已取得环评批复,在发行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文
件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后,预计后续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启动生产设
施、未实际排污,不存在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发
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
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
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
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
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次募投项目“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
类)产业化项目”主要生产中硼硅药用模制瓶。经本所律师比对《环境保护综合
名录(2021 年版)》内容,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范围内。



                                   4-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
的“双高”产品。

    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
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根据《力诺特玻三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次募
投项目是力诺特玻三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的第一期,力诺特玻三期高端药用包材
项目涉及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如下:

    1)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污染物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污染物类别               污染环节            主要污染物     排放量(t/a)

                                                    颗粒物                  1.4421
                        窑炉、配料、破碎、成型
           有组织排放                              氮氧化物                 0.3022
                            加工等工序产生
                                                   二氧化硫                 0.1292
 废气
                                                    颗粒物                  7.5762
                        车间生产工序未被收集
           无组织排放                              氮氧化物                 1.4753
                              部分排放
                                                   二氧化硫                 0.6308

                                                    COD                     0.6308
                        生产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废水                                       氨氮                    0.0631
                          生活污水 12614 方/年
                                                  悬浮物 SS                  0.126

                          生产职工生活产生         生活垃圾                 157.68

                           原料包装物收集          废包装物                    0.13

        固体废物           回收原料中产生          含铁废物                    0.96

                           除尘器收集粉尘           粉尘                    138.94

                            设备润滑产生           废矿物油                      1.5

    2)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
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根据《力诺特玻三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投
资估算为 340 万元,资金来源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主要为废气、
噪声和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投资。具体环保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如下:


                                         4-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能够与募
污染物 主要污                                                             投项目实施后
                           处理措施                   处理能力
  种类   染物                                                             产生的污染相
                                                                              匹配
                 配料、破碎工序通过袋式除尘器
                                                除尘器除尘效率可以达
                 进行除尘处理。配料工序袋式除
                                                到 95%以上,通过处理后
                 尘器 4 套,处理后通过 4 只 25
                                                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建
                 米的排气筒排放,碎玻璃破碎工
 废气    颗粒物                                 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是
                 序除尘器 5 套,处理后通过 5 只
                                                标准》DB37/2373-2018
                 25 米的排气筒排放,窑炉大炉除
                                                表 2 重点控制区域排放标
                 尘器 8 套,处理后通过 8 只 25
                                                准(颗粒物 10mg/m3)
                 米的排气筒排放
                                                该污水厂处理能力
                                                20000m3/a,处理完排水
                 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商河
        COD、氨                                 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
 废水            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商河                                 是
             氮                                 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方元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GB18918-2002 一级 A 标
                                                准
         废矿物 一般固废废包装物由废旧物资处
        油、废包 置公司回收再利用,废碎玻璃、 公司有一般固废专用仓
        装物、废 除尘回收粉尘作为原料自行再利 库满足储存周转需要。设
 固废                                                                         是
        碎玻璃、 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 有专门危险废物仓库,占
         生活垃 期回收,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第 地面积 15 平米
           圾等 三方公司定期回收处置。
                                                可降低噪声源 20dB,通
         设备噪                                 过以上设施厂界噪声排
        声(成型 在设备选型上选用低噪声设备, 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
 噪声    机、风 设备基础增加减震。部分设备密 境噪声排放标准》                 是
        机、空压 闭处理。                       (GB12348-2008)2 类标
         机等)                                 准(昼间:60 dB(A),
                                                夜间 50dB(A))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本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得当,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
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0.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生态环境部官网(https://www.mee.gov.cn/)、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
网(http://sthj.shandong.gov.cn/)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jnepb.jinan.gov.cn/)
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4-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
况,亦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部分 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

     一、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状况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报告期内的各期年报、定期报告、
审计报告等,发行人有关的财务指标情况更新如下:

     1.发行人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
口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1,614.97 万元、
9,393.45 万元,最近二年盈利。

     2.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较大财务性投资。

     3.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期年报、定期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
说明,2020 年末、2021 年末、2022 年末和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母公司)
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2.65%、12.97%、12.89%及 10.22%,整体维持在合理水平,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0 年末、2021 年末、2022
年末和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8,870.41 万
元、5,246.76 万元、4,638.52 万元及 21.50 万元,经营现金流量正常。

     4.大华就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与会计状况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二、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主要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主要合伙企
业股东的《营业执照》与合伙协议,并查验了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发行人 2023 年 3 月 31 日持股明细。

    (一)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4-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股本总数的比例(%)

  1             力诺投资                     72,335,407.00                      31.12

  2            鸿道新能源                    15,177,000.00                       6.53

  3             复星惟实                     14,171,797.00                       6.10

  4             复星惟盈                     14,171,797.00                       6.10

  5             深圳洪泰                      8,340,792.00                       3.59

  6             东兴投资                      8,241,758.00                       3.55
           济南经发产业投资基
  7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4,395,825.00                       1.89
                   伙)
  8             济南财金                      4,250,700.00                       1.8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9        限公司-华夏领先股                 3,000,024.00                       1.29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景顺长城环
  10                                          2,573,200.00                       1.11
           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二) 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控股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情况
                                              占其所    占公司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质押股份数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份 占已质押
名称      (股)       例(%) 量(股)         比例      比例 限售和冻结、 股份比例
                                              (%)     (%)    标记数量
                                                                             (%)
                                                                   (股)

力诺
          72,335,407    31.12   57,000,000      78.80    24.53   57,000,000     99.99
投资

合计      72,335,407    31.12   57,000,000      78.80    24.53   57,000,000     99.99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
在其他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情况。

       综上,经核查,除上述披露的情形外,本所律师认为:



                                       4-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机构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
东的资格;高元坤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高元坤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情况。

       三、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书,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更新
如下:

        (一)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取得的相关资质或证书如下:

       持证
序号          资质/证书名称            发证单位          证书编号/注册号      有效期
       主体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
     力诺                                                                2022 年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GR202237006260
     特玻                                                               -2024 年
                              山东省税务局
     力诺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2016.8.19-
 2                            济南海关               3701961325
     特玻 登记证书                                                         长期
     力诺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
 3                                                   3707601105          不适用
     特玻 检企业备案表(注 1)境检验检疫局
     力诺                                            9137012673578730 2022.10.13-
 4         排污许可证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特玻                                            XH001Z            2027.10.12
     力诺                     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021.06.07
 5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3701260059205
     特玻                     局                                       2026.06.06
     力诺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AQBⅠQG ( 鲁 ) 2022.02.25-
 6
     特玻 级证书(注 2)      局                     201700006         2025.02.24.
     注 1: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海
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43 号)规定,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起,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
海关向其核发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自动体现企业报关、报检两项资质,原《出
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不再核发。2018 年 10
月 29 日前海关或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
疫报检人员备案表》继续有效。




                                        4-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 2: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 年 2 月 25 日发出的《关于核准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莱芜分公司等 258 家单位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单位的公告》,力诺特玻继续取得安全生
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核准,有效期限自公布之日起 3 年。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季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
务收入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主营
业务     21,885.85       97.55   76,741.96    93.36   88,132.03    99.15    64,529.68    97.76
收入
其他
业务          550.02      2.45    5,460.23     6.64     755.96      0.85     1,475.82      2.24
收入
合计     22,435.87      100.00   82,202.19   100.00   88,887.99   100.00    66,005.49   1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在补充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查阅前述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查阅了公司的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查阅了关联交易有关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查阅了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创业板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4-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力诺投资、力诺集团。

       (2)由上述关联法人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由上述关联法人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要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见附件一。

       (3)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之“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2.关联自然人”所列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要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见附件二。

       (4)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控股股东力诺投资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复星
惟盈、复星惟实及鸿道新能源。

       (5)其他关联法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的其
他主要关联法人或组织见附件三。

       2. 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高元坤                            公司实际控制人



                                    4-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2         申英明       持有力诺集团 20.00%股权,持有鸿道新能源 53.85%财产份额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孙庆法                            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2           杨中辰                       担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

 3            宋来                       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4            李雷                       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5           汤迎旭                             担任发行人董事

 6           徐广成                             担任发行人董事

 7           邢乐成                           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8            蒋灵                            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9           李奇凤                           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10           张常善                           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11            马一                              担任发行人监事

12           谢吉胜                       担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13            谢岩                    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4            李国                            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15            白翔                            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16           曹中永                           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之“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1.关联法人”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
下:



                                     4-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高元坤           力诺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力诺投资董事长兼总经理

 2             张忠山                          力诺集团董事

 3             孙庆法                          力诺集团董事

 4             蒋红升                          力诺集团董事

 5             张德林                          力诺集团董事

 6             茹立显                          力诺集团监事

 7              徐慧                           力诺投资董事

 8              赵青                   力诺投资董事、力诺集团副总裁

 9              马一                           力诺投资董事

10              冯利                     力诺集团监事、力诺投资董事

11             申英明                  力诺集团监事长、力诺投资监事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之“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2.关联自然人”第(1)项至第(3)项所述人士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5)其他关联自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如下: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                     詹文鸿                       曾任发行人董事

 2                      曹颖                        曾任发行人董事

 3                      丁亮          曾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882 号)及公司公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重大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4-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关联方名称       交易类型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1-3 月
    金捷燃气        采购商品      天然气        1,318.33   4,170.51     5,591.66     4,301.42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孙庆法以及力诺集团存在为公司银行贷款和应收账款保理提供担
保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   最高担保金      债务起始                   债务是
 担保方         担保事项                                             债务到期日
                               方式        额           日                       否偿还
                                        44.00 万美
力诺集团    建设银行信用证     保证                   2020-3-25       2020-5-11         是
                                                元
            建设银行短期借
力诺集团                       保证        1,000.00   2019-11-13      2020-11-12        是
                  款
            美的小贷循环借
孙庆法                         保证        2,000.00    2018-3-9        2021-3-9         是
                  款
            美的商业保理应
孙庆法                         保证        1,200.00   2017-7-21       2020-7-21         是
              收账款保理
                                      500 万美元
            国泰世华最高额
力诺集团                       保证   或等值人民      2020-6-13       2021-6-13         是
                框架担保
                                              币
                                      700 万美元
            国泰世华最高额
力诺集团                       保证   或等值人民      2019-6-13       2020-6-13         是
                框架担保
                                              币
                                                    2018 年 5 月 16 日签署框
                                        1,200 万美  架担保协议,最高担保金
            国泰世华最高额
力诺集团                        保证  元或等值人    额内单笔授信业务签订之    是
                框架担保
                                              民币  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日后两年止
    注:2018 年 5 月 16 日,力诺集团对公司与上海国泰世华签订的《融资协议一般条款和
条件》《固定资产贷款协议》《开立信用证协议》《进口押汇协议》《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等一系列融资协议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 1,2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保证期间为单笔
授信业务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2019 年 6 月 13 日,力诺集团对公司
与上海国泰世华的融资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 7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2020 年 6 月
13 日,力诺集团对公司与上海国泰世华的融资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 500 万美元或等
值人民币,截至 2020 年末,上述担保对应的主债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

    2)关联方资金利息支出



                                       4-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占用关联方资金的利息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山东宏济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                -           1.47
            合计                          -                  -                -           1.47

    2. 一般关联交易

    (1) 报告期内,公司除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外的一般关联交易汇总情况如
下:

                                                2023 年                   2021
                                                                   2022               2020 年
                         交易类                  1-3 月                     年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年(万                (万
                           型                     (万                    (万
                                                                   元)                元)
                                                  元)                    元)
                         销售商   耐热玻璃制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0               -    8.85                 -
                           品         品
山东宏济堂健康产业有限 销售商     耐热玻璃制
                                                         -        34.87           -       0.19
公司                       品         品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 销售商     耐热玻璃制
                                                         -         0.62           -             -
公司                       品         品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 销售商     耐热玻璃制
                                                         -            -           -       3.80
有限公司                   品         品
                         销售商   耐热玻璃制
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                                     -            -           -       0.39
                           品         品
济南宏济堂中医医院有限 销售商     耐热玻璃制
                                                         -            -           -       0.08
公司                       品         品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 销售商     耐热玻璃制
                                                         -         3.16           -             -
司                         品         品
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 销售商     耐热玻璃制
                                                  2.89             1.46           -             -
公司                       品         品
山东宏济堂健康产业有限 采购商
                                     阿胶等              -        23.89   87.09        121.75
公司                       品
                         采购商
济南力诺大药房有限公司               阿胶等              -            -           -       8.44
                           品
宏济堂扁鹊中药房(山东) 采购商
                                    中药饮品      0.29            24.67
有限公司                   品
宏济堂扁鹊大药房(山东) 采购商
                                    中药饮品      7.35
有限公司山钢新天地店       品
                         采购商
济南瑞新新能源有限公司                电力        8.11            50.20   48.68         54.77
                           品
                         采购商
济南瑞金新能源有限公司                电费        4.23            14.77    4.87
                           品
济南大宅门文化发展有限 采购商     展示及讲解
                                                         -            -           -       7.61
公司                       品       服务费
济南玉皇山庄餐饮管理有 采购商
                                     福利费              -        17.57           -             -
限公司                     品


                                    4-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济南大宅门文化发展有限    采购商
                                      业务招待          -       -       -       4.32
公司                        品
                          采购商
山东城安实业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费          -    9.79       -     47.17
                            品
                          关联租    员工住房租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33 18.33       18.33
                            赁          赁
山东力诺智慧园科技有限 关联租       员工住房租
                                                        -       -       -       1.47
公司                        赁          赁
                          采购商
济南玉皇山商贸有限公司              业务招待费      11.87    7.64       -          -
                            品
    注:公司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间为 2016 年 11 月至 2056
年 10 月,公司按照法律保护期限 20 年摊销房屋租金,每年摊销额为 18.33 万元。

    (2)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一般关联交易汇总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最高担       债务起始          债务到期 债务是否
 担保方        担保事项
                                 式      保金额           日              日        偿还
力诺集团   建设银行短期借款     保证       500.00     2021.04.23        2022.03.30        是
力诺集团   建设银行短期借款     保证       500.00     2020.03.25        2021.03.24        是



    3.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45.96                609.95       623.83        473.39

    4. 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

    (1) 应收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03.31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10.00                   -
            合计                             -             -              10.00                   -
    (2) 应付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03.31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济南瑞新新能源有限公司                       -                 -            2.56            2.79
济南瑞金新能源有限公司                       -                 -            4.87                  -



                                        4-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计                           -                -         7.43           2.79
       (3) 预付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03.31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金捷燃气                             224.65           210.86           389.89         80.07
             合计                    224.65           210.86           389.89         80.07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系基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发生,
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信
息查询单、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882 号),并向商河县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行人房产等情况,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
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查询,
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更新如下:

         (一)      知识产权

       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注册商标、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1. 注册商标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取得的注册商标。

       2. 专利权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境内专利如下:

       专利                                     专利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类别                                     权人                                  权利
       实用 用于宽输送线的西林                  力诺
 1                             ZL202221945223.1          2022.07.27      2022.11.11    无
       新型     瓶测长装置                      特玻
       实用 一种卧式安瓿机连接                  力诺
 2                             ZL202221991835.4          2022.08.01      2022.11.18    无
       新型         机机构                      特玻
       外观 玻璃杯(外波纹带把                  力诺
 3                             ZL202230626903.6          2022.09.22      2022.12.30    无
       设计           手)                      特玻




                                      4-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专利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类别                                     权人                                权利
       外观 玻璃保鲜盒(长方形                  力诺
 4                             ZL202230695841.4        2022.10.21     2023.02.17     无
       设计     花纹隔断)                      特玻
         (二)   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季度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
办公设备及其他。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账面价值
具体如下: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万元)

                  机器设备                                                    27,256.47

                  运输工具                                                         206.36

              办公设备及其他                                                       182.32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或使用上述新增主要财产,其新增
主要财产权属清晰,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前
五大客户、供应商清单、供应商签署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
告》、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882 号)以及大额其他应收、
其他应付对应的合同及凭证,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发行
人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更新如下:

         (一)   重大合同

       1. 业务合同

       (1)销售合同

       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公司签署框架协议,主要约定订货方式、交货方式、验
收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具体销售则由双方通过订单形式操作。另有部分客
户不签署框架协议,直接向公司下达采购订单,在订单上载明交易主要内容。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要销售框架协议如下:



                                      4-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销售内容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成都倍特药业      《药品包装材料      中硼硅玻                       2022.12.16-2023.12.
                                                       2022.12.16
 股份有限公司        购货合同》        璃安瓶等                               31
 河北仁合益康                          中硼硅玻
                    《买卖合同》                       2023.01.10               1年
 药业有限公司                          璃安瓶
                                                                      2022.10.11-2025.12.
 Orion LLC             Contract        玻璃器皿        2022.10.11
                                                                              31
 康炜贸易(上      《定牌产品加工                                     2023.01.01-2023.12.
                                       定牌产品        2023.01.01
 海)有限公司        及购买协议》                                             31
    (2)采购合同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新增的重要采购合同如下: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采购内容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2023.01.01-20
肖特股份有限公司             《供货协议》        药用玻管    2022.10.24
                                                                               23.12.31
    2. 授信合同、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银
行贷款合同。

      (二)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公司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752.97 万元,主要为保证金及押金、员工备用金
等;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414.12 万元,主要为保证金及押金、待支付报销
款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纠纷或
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
在风险。

    2、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4-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七、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
字[2023]000882 号)、政府补助依据文件及付款凭证,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税务情况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政补贴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882 号)及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政府补助              156.98      1,003.13         938.29           1,202.06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在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或受到过税务主管部门给
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依法纳税,不存在
被税务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情况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4-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经
营一直能够遵守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
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评估并取得相关环评批复和验收,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被或将被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情形,与环境
保护部门也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争议。

      (二)   发行人的业务质量及技术监督

    根据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按照国
家及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及药品包装生产方面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及药品包装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
情形。

      (三)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商河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能够遵守国
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
反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或将被安全生产监
督部门处罚的情形,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也不存
在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争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的要求,补充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况。

    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登录有关人民法院的网站进行了检索,并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诉讼相关材料,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持股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出具的承



                                  4-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商、税务、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各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各主管部门网站的检索结果。

    (一)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标的额大于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   行政处罚

    2022 年 8 月 26 日,泉城海关向力诺特玻出具“泉关快违字[2022]000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力诺特玻自 2019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期间申报进口 13 台减免税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力诺特玻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2022 年 1 月 18 日在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在此期间力诺特玻股东发生变更,未在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泉城海关决定对
力诺特玻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函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理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
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



                                   4-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4-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程劲松



                                             经办律师:

                                                               汤士永




                                             经办律师:

                                                               匡彦军




                                                          年     月     日




                                   4-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件一:力诺投资、力诺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要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        力诺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2        上海鸿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3       力诺集团(上海)控股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        上海品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5           山东诺虎涂料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6        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7         山东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8     济南力诺嘉祥光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9        山东力诺智慧园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0      武汉力诺智慧园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1           山东城安实业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2       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3        武汉双虎汽车涂料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4        武汉双虎建筑涂料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5        武汉力诺双虎包装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6           武汉双虎化工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7        山东力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8        山东力诺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9        山东力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20       北京力诺盛世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21           山东力诺物流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山东力诺智慧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
 22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司
 23         济南玉皇山商贸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24        济南大宅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25       济南玉皇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26         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27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28       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29       力诺光伏(武汉)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30        山东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31    上海力诺鲁旭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32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中药饮片有限公
 33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司
 34       山东宏济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35     济南宏济堂中医门诊连锁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36       宏济堂(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37       济南宏济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38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39      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0     安阳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1     林州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2       鄯善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3       西藏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4     黄石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5     泉旭(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榆诺太阳能电力有
 46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限公司
 47       成武力诺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8        武汉凯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9      黑河市诺辉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50     微山恒升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51    日喀则市鲁源光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52       单县鑫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53     淮北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54     济源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55     兰坪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56       兰坪旭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57       镇赉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58       涟水力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59        涟水润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60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61          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62        山东力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63          山东诺心贸易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64      禾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青岛富之祥新能源投资发展合伙企业
 65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有限合伙)
 66        上海力谦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5%

 67       临沂城投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0%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临沂城
 68          山东蓝电电力有限公司             投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40%的股权,临沂
                                                城投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 100%
       江阴国调洪泰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69                                                       力诺集团持股 3%
                 (有限合伙)
       力诺欧洲股份有限公司 Linuo Europe
 70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GmbH
           盛元貿易發展(香港)有限公司
 71    Shengyuan Trading and Development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HONG KONG) Co., Limited
 72                Arisun,Inc.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73           Bright Land Solar LLC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74    Bright Land Facility Management LLC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75         Bright land of Irvine, LLC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76      济南力诺永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力诺集团持股 40%;吊销未注销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77      济南神农医药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52.00%;吊销未注销
                                              天津力诺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持股 80.00%;
 78      天津力诺玻璃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79       济南宏济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山东宏济堂扁鹊大健康服务集团有限
 80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公司


                                         4-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宏济堂扁鹊医疗科技(山东)有限公
 81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司
 82    宏济堂扁鹊大药房(山东)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83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84      山东宏济堂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85       宏济堂制药(商河)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86          山东鲁北制药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87       山东宏济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88     山东肺康中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89        宏济堂(香港)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90      济南市历城区宏济堂综合门诊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宏济堂为举办单位

 91       上海宏济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92        宏济堂(澳门)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93    宏济堂扁鹊中药房(山东)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94      山东宏济堂七粮窖酿酒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95      山东宏济堂扁鸿大健康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96      山东宏济堂扁雁大健康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97       山东力诺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98       镇赉县兴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99      张家口鲁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00       阳原凯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01       济南信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0.00%,
 102     山东力诺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泉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股 5.00%
 103      朝阳农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朝阳市双塔区农煜电力新能源有限公
 104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司
 105     商丘市力诺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06     禹州市凯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07       河北诺坊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08     霸州建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09    华诺(济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10     武汉康涧新材料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11     山东莱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12   盛元贸易发展(香港)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13      山东中德太阳能研究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单位为力诺集团

 114    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15    力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116   宏济堂制药(莱芜区)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




                                     4-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件二: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主要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         海南力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高元坤直接/间接控制

 2        济南市历城区宏济堂综合门诊部                   高元坤为负责人

 3               山东宏济堂博物馆                        高元坤为负责人

 4         武汉伊士曼有机化工有限公司                     高元坤任董事

 5            山东华立投资有限公司                        高元坤任董事

 6            北京联馨药业有限公司                        高元坤任董事

 7               鲁康投资有限公司                         高元坤任董事
                                              高元坤之妻陈莲娜直接/间接控制;高元坤
 8          上海三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之妻陈莲娜任执行董事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高元坤任
 9          上海力诺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0           上海力诺物流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11         上海悦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12         上海汇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GreatWell Investment Holding Group
 13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Ltd.
 14      Grandwell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力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Linuo
 15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Sunshine Investment Limited
        力诺阳光(香港)管理有限公司 Linuo
 16     Sunshine (Hong Kong) Investment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Limited
 17        Top Mind Management Limite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力诺阳光(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Linuo
 18     Sunshine (Hong Kong) Investment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Limited
 19       力诺阳光(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力诺阳光(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Linuo
 20       Sunshine (Hong Kong) Trading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Limited
 21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22      力诺瑞特(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23       山东力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24    青岛力诺瑞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25        山东诺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26        山东诺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27         济南瑞新新能源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28         济南瑞金新能源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29     济南力诺瑞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30       武汉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31    济南瑞特阳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32        南京诺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33         瑞特太阳能韩国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34     山东阳光天使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35         山东瑞顺新能源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36       上海诺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37     山东力诺瑞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Sunshine Global Development Holding
 38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Co., Ltd.
 39         Vastocean Capital Limite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0           Custodian Capital Lt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1           SYM Holdings Limite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2          FullFaith Capital Limite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3         NovaVision Holdings I Lt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4        NovaVision Holdings II Lt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5        NovaVision Holdings III Lt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6         Wuhan Youji Holdings Lt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7        湖北新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8        武汉新康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9          北京高申技术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50      COUGAR HOLDINGS LIMITE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4-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Cougar International Growth Holding II
 51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Ltd
 52    Centelligence Holdings Ltd (Cayman)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53     Centelligence Holdings Ltd (BVI)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Centelligenc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54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Limited
          Wuhan International Holding II
 55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LIMITED
          Wuhan International Holding I
 56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LIMITED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高元坤之
 57           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
                                                            子高雷任董事
 58       潜江新亿宏有机化工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59      湖北康新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60         河北康石新材料有限公司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61        上海归劲广告制作发布中心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并任执行董
 62        上海馨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并任执行董
 63           上海同震实业有限公司
                                                                  事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并任执行董
 64       上海蒙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事
                                                高元坤之妻陈莲娜直接/间接控制;高元坤
 65        上海力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之子高雷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高元坤之子高雷任董事;上海力诺工贸股份
 66        上海中建孚泰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持股 25%
 67        Prosperoud Investment Limited                 申英明直接/间接控制

 68          Your Ming Investment Ltd.                   申英明直接/间接控制

 69        Your shine Investment Limited                 申英明直接/间接控制

 70               Sunshine Global                        申英明直接/间接控制

 71    济南鸿道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英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济南儒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72                                                    申英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
       济南荣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73                                                    申英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
 74    北京新翰鼎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英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75    北京新灏宏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英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76    北京新楚宏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英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济南泉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77                                                    申英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


                                           4-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济南宏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78                                                    申英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
       济南安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79                                                    申英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
       济南惠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80                                                    申英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单位为力诺集团;申
 81          山东中德太阳能研究院
                                                        英明为法定代表人
                                            申英明持股 70.00%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82          济南派奥商贸有限公司
                                                  申英明之妻王元莲持股 30.00%
                                            申英明之女申云持股 50%并任执行董事兼
 83          济南云峰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申英明之子申宝峰持股 50%
                                            孙庆法之子孙晓光持股 65.00%并任执行董
 84          上海曲线科技有限公司
                                                               事
                                            孙庆法之子孙晓光持股 30.00%,并任执行
 85          上海勒奈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86    深圳市沣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汤迎旭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87      天津洪泰志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汤迎旭任经理

 88       深圳市九天睿芯科技有限公司                        汤迎旭任董事

 89      宁波洪泰锦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汤迎旭任董事

 90        深圳洪泰发现投资有限公司                   汤迎旭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91     乐聚(深圳)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汤迎旭任董事

 92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广成任董事

 93        济南复星平怡投资有限公司                    徐广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94    济宁市任城区普惠金融超市有限公司               邢乐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95          山东省普惠金融研究院                          邢乐成任负责人

 96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邢乐成任董事

 97        天诺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邢乐成任董事

 98    山东星火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邢乐成任董事
                                            力诺集团持股 2%;力诺集团副总裁赵青任
 99      济南金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董事
100       山东弗雷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曹中永配偶白小洁直接/间接控制
                                                徐慧妹妹持股 60%,徐慧妹妹的配偶持股
101        山东慧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
102        山东瑞格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赵青持股 60.00%;赵青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103    山东淄博银座丽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赵青任董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风投资管理合伙
104                                                  汤迎旭持有 50%的合伙份额
               企业(有限合伙)


                                       4-1-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05    上海力诺璃格拉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高元坤任董事长;吊销未注销

106     济南工商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高元坤任董事;吊销未注销
       济南三力--普莱斯戴姆勒玻璃机
107                                          高元坤任董事长;吊销未注销
                 械有限公司
108        深圳市倍恒通讯有限公司             汤迎旭任董事;吊销未注销




                                    4-1-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件三:发行人曾存在的其他主要关联法人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青岛力诺瑞特节能环保科
          山东诺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
 1                                          技有限公司曾持股 34.00%,已于 2022 年 12
                      司
                                                            月退出
                                            报告期内,汤迎旭曾为负责人,已于 2020
 2          安丘市谊邦商务咨询中心
                                                          年 6 月转出
                                            报告期内,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已于
 3            上海信鄂涂料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注销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中药材科技开发    报告期内,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已于
 4
                    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注销
                                            报告期内,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持
 5       周口市诺恒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股 51%;已于 2020 年 1 月注销
                                            力诺投资控制的二级子公司,2020 年 7 月股
 6      吉木萨尔县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权对外转让
                                            吉木萨尔县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全资
 7      吉木萨尔县力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子公司,2020 年 7 月股权对外转让
 8         山东力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力诺投资持股 70.00%,2020 年 10 月注销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9       海东市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元坤持股 100.00%,
 10           上海力诺实业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注销
 11      山东力诺永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持股 70.00%,2020 年 8 月注销
                                            力诺投资控制的二级子公司,2021 年 2 月注
 12        力诺电力(香港)有限公司
                                                              销
 13      山东中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曾为力诺集团参股企业,2020 年 8 月注销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14         日照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注销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 85.00%;
 15        济南诺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孙岩持股 15.00%,2021 年 9 月注销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16         青州力虹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注销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17         淄博凯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注销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18       山东宏济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注销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19         东营东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注销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20        青岛力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注销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21         潍坊凯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注销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22         东营凯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注销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23         青岛凯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注销


                                       4-1-5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 51.00%,
 24        菏泽晟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注销
 25     力诺光能科技(太原)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持股 100.00%,2021 年 12 月注销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26    滨州市沾化区金诺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注销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0.00%,
 27     北京清芸力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注销
 28     LINUO INDIA PRIVATE LIMITED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2020 年 12 月注销

 29     吉木萨尔县力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2022 年 7 月注销

 30       枣庄力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2022 年 3 月注销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江苏有限公
 31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2022 年 4 月注销
                     司
 32        盐源盐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2022 年 4 月注销

 33       吉林力诺阳光电力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2022 年 9 月注销
        盛元发展欧洲有限公司 Shengyuan
 34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2022 年 10 月注销
          Development (Europe) GmbH
 35       山东力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力诺投资持股 70%,2020 年 10 月注销
                                           高元坤之子高雷直接/间接控制,2021 年 9
 36       济南诺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月注销
                                           高元坤之子高雷曾直接/间接控制,2022 年
 37       济南诺瑞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11 月转出
                                           邢乐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 年 1 月注
 38     山东新普惠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销
                                           邢乐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 年 6 月注
 39     阳信县惠众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销
                                           徐慧妹妹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徐慧妹妹的
 40      山东萧龙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配偶持股 51%,2022 年 10 月注销
       宏济堂扁鹊医疗科技(山东)有限公
 41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2023 年 3 月注销
                     司
 42     力诺国际商贸(海南)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直接/间接控制,2023 年 2 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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