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购买电站资产组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向济南瑞新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南瑞金新能 源有限公司购买电站资产组暨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系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灵、李奇凤、邢乐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