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特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10-1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特玻”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29 号),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5,0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00 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1,444,687.66 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的余额
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大华验字
[2023]000529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
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
1 64,187.27 50,000.00
目
合计 64,187.27 50,000.00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
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
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
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
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出具的《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3]0015632 号),截止 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253.4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资金
1 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 253.43
合 计 253.43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情况
截止 2023 年 10 月 9 日,本公司从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发行费 332.98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不含税)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200.00
2 会计师费用 50.00
3 律师费用 47.17
4 资信评级费 33.02
5 信息披露费用 0.44
6 发行手续费 2.36
合 计 332.98
综上,公司本次拟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586.41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此进行了专项审验,并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出具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
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5632 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
安排,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
置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586.41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
个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和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586.41 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山东力诺特
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
况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5632 号)。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586.41 万元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大
华核字[2023]0015632 号),认为力诺特玻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力诺特玻截止 2023 年 10 月 9 日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鉴证报
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和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桂清 任耀宗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