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
师为中信建投作为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
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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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
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
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
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中信建投
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中信建投相
关人员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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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提供的《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
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报告》”),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1、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宏
业1号资管计划”)。
2、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3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宏
业3号资管计划”)。
3、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
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
(一)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的
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R849
成立日期 2023年03月20日
备案日期 202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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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2028年03月20日
投资类型 混合类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共2人参与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员工、认购金额及资管计划持有比例等情况如下:
是否为高级 认购资管计
序 资管计划持有
姓名 职务 管理人员/ 划金额
号 比例
核心员工 (万元)
高级管理人
1 卜晓华 董事长、总经理 2,500.00 62.50%
员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 高级管理人
2 孙群霞 1,500.00 37.50%
监 员
合计 4,000.00 100.00%
注: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及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合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即不超过242.747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240万元,其中鑫宏业1号资管
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二)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3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的
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3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R851
成立日期 2023年03月20日
备案日期 2023年03月27日
到期日 2028年03月20日
投资类型 混合类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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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共17人参与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员工、认购金额及资管计划持有比例等情况如下:
是否为高级 认购资管计
序 资管计划持有
姓名 职务 管理人员/ 划金额
号 比例
核心员工 (万元)
1 刘爱玲 财务部经理 核心员工 360.00 16.07%
高级管理人
2 丁浩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0.00 8.93%
员
3 王祺 市场部光伏业务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8.93%
4 陈玲 品管部经理 核心员工 130.00 5.80%
5 匡平 线束车间经理 核心员工 130.00 5.80%
6 赵也 研发技术检测中心经理 核心员工 110.00 4.91%
7 谢超 市场部外贸业务经理 核心员工 110.00 4.91%
8 赵凯斌 生产部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4.46%
9 王中叶 审计部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4.46%
10 姜达龙 辐照中心主管 核心员工 100.00 4.46%
11 陈慧 PMC 中心主管 核心员工 100.00 4.46%
12 赵树朋 光伏事业负责人 核心员工 100.00 4.46%
高级管理人
13 魏三土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 4.46%
员
14 曹剑敏 人资行政部后勤主管 核心员工 100.00 4.46%
15 陈秋红 线束车间主管 核心员工 100.00 4.46%
16 葛婷婷 人资行政部主管 核心员工 100.00 4.46%
17 陆幼芬 胶料车间经理 核心员工 100.00 4.46%
合计 2,240.00 100.00%
注: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及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合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即不超过242.747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240万元,其中鑫宏业3号资管
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240万元。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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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信建投投资(如需跟投)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人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经本
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93JP0G
法定代表人 徐炯炜
注册资本 6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17年11月27日
经营期限 2017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
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经营范围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持股100%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鑫
宏业3号资管计划和保荐人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如需跟投)。
二、战略配售情况的核查
(一)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的配售资格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鑫宏业 1 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文件以
及中信建投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鑫宏业 1 号资管计划
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
下属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鑫宏业 1 号资管计划属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项所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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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情况
鑫宏业 1 号资管计划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设立,并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依
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鑫宏业 1 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
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
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资产管
理计划的运作。因此,鑫宏业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鑫宏业 1 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
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鑫
宏业 1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鑫宏业
1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份额持有人的书面承诺,其
通过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属于《实施细则》第三
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二)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的配售资格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鑫宏业 3 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文件以
及中信建投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鑫宏业 3 号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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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
下属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鑫宏业 3 号资管计划属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项所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情况
鑫宏业 3 号资管计划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设立,并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依
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鑫宏业 3 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
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
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资产管
理计划的运作。因此,鑫宏业 3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鑫宏业 3 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
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鑫
宏业 3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鑫宏业
3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份额持有人的书面承诺,其
通过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属于《实施细则》第三
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中信建投投资的配售资格(如需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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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的公司章程、中信建投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因此中信建投投资属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
2、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保
荐人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与保荐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
(四)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1、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即不超过242.747
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240万元。其中,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预计
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2,240万元;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不超
过121.3735万股(如需跟投)。
2、限售期限
经本所律师核查,鑫宏业1号资管计划、鑫宏业3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中信建投投
资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个月(如需跟投)。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
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
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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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数量和限售期限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
条的相关规定,并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关于《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鑫宏业 1 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鑫宏业 3 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
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
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
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鑫宏业 1 号资管计划、鑫宏业 3 号资管计划、
中信建投投资(如需跟投)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等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鑫宏业 1 号资管计划、
鑫宏业 3 号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投资(如有)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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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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