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业: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3-08-14
证券代码:301310 证券简称:鑫宏业 公告编号:2023-018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
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51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27.4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7.28 元,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
股本由 7,282.39 万股增加至 9,709.86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股东作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
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损失。”
2、湖州欧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
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
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3、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杨宇伟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
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
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损失。”
4、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浩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
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
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三土作出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通过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
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
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其他股东莫祥妹作出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
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 67.28 元/股,触发股份锁定延期条件。依据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
诺,上述承诺主体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原股份锁 延长锁定
定 后的上 期 后的上
股 与公司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 持股 市流 通日 市流 通日
东 关系 量(万 量(万
例 比例 (非交 易 (非交 易
股) 股) 日顺延) 日顺延)
实际控
制人、
卜晓 2026 年 6 2026 年 12
董事 2,100.00 21.63% 148.00 1.52%
华 月2日 月2日
长、总
经理
实际控
制人、
孙群 董事、 2026 年 6 2026 年 12
2,100.00 21.63% 127.40 1.31%
霞 副总经 月2日 月2日
理、财
务总监
湖州
欧源
企业
管理
员工持 2026 年 6 2026 年 12
合伙 273.00 2.81% - -
股平台 月2日 月2日
企业
(有
限合
伙)
湖州
爱众
企业 员工持 2026 年 6 2026 年 12
244.16 2.51% - -
管理 股平台 月2日 月2日
合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杨宇 2024 年 6 2024 年 12
董事 1,800.00 18.54% - -
伟 月2日 月2日
副总经
理、董 2024 年 6 2024 年 12
丁浩 65.00 0.67% - -
事会秘 月2日 月2日
书
董事、
魏三 2026 年 6 2026 年 12
副总经 - - 60.00 0.62%
土 月2日 月2日
理
实际控
制人卜
莫祥 晓华堂 2026 年 6 2026 年 12
49.11 0.51% - -
妹 哥的配 月2日 月2日
偶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鑫宏业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
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