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鑫宏业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 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27.47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7.28 元,并于 2023 年 6 月 2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的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2,823,9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为 97,098,6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75,001,536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24%,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2,097,06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7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250,17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该 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1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250,170 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 1.29%。”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 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250,17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2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 5,010 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 剩余限售股数量 限售股份类型 占总股本比例 (股) 量(股) (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1,250,170 1.29% 1,250,170 - 配售限售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不存在同 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 75,001,536 77.24 - 1,250,170 73,751,366 75.96 股/非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72,823,900 75.00 - - 72,823,900 75.00 首发后限售股 1,250,170 1.29 - 1,250,170 - -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 927,466 0.96 - - 927,466 0.96 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22,097,064 22.76 1,250,170 - 23,347,234 24.04 通股 三、总股本 97,098,600 100.00 - - 97,098,600 100.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鑫宏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鑫宏业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思露 陈 颖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