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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态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023-12-06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
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本制度规定
权限进行批准或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
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所属单位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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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批准后报董事会审
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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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
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
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
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同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
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三条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
事项明确。

    第十五条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授权数额
的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
于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
方删除或改变。

    第十七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
表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可要
求其出具相应的反担保书。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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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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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保证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
效期限。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
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条 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
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积极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
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
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
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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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追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未
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
人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
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
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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