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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星昊医药: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3-09-28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3-101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和《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
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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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等事项)以及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行权
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实行《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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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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