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星昊医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1-23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3-138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
                                      1
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
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
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的专项账户
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方案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
明。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的,但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2
    投资产品应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
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
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3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
定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
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