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星昊医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1-23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3-145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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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会议应在
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提前通知时限的约
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含视频、电话
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以及通讯表决。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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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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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四)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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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
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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