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能技术: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3-11-20
证券代码:43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3-094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由董事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内,由董事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或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提 或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提
名委员会决议形成董事建议名单并提 名委员会决议形成董事建议名单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形 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形
成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提名、协商 成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提名、协商
提出选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建议名单, 提出选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建议名单,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形成监事候选人名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形成监事候选人名
单; 单;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 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单独或者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 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
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 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
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 交股东大会选举。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事、监事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执行以下原则: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 事、监事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举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或监事人数,所分配的票数的总和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 执行以下原则:
票作废;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举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董事或监事人数,所分配的票数的总和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 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票作废;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
持选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 持选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由部分 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人士当选,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
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由部分
人士当选,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一百〇七条 对于独立董事的任 第一百〇七条 对于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 职资格、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
职权及履职程序等有关事宜,按照法 任期、辞职、免职、职权及履职程序等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以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
及公司依法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北 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独
交所上市后适用)》予以规定和执行。 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制度》予以规定和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在股东 (八)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 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
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独立董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 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
范专门委员会运作。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运
作。
无。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
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
宜。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特殊 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特殊
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非直接送达的, 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但 录。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但
是,情况紧急或遇有不可抗力,需要尽 是,情况紧急或遇有不可抗力,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协助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履行职责等事宜。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
则 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
分红: 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4、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公司近三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公司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
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 1、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
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 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
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 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
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2、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 2、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
实施的,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 实施的,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
大投资项目、重大资金支出; 大投资项目、重大资金支出;
3 、 当年 经审 计资产 负债率超过 3、当 年经 审计 资产 负债率 超过
70%; 70%;
4、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4、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 净额为负;
5、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5、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规定的 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进入成熟期且有 1、 公司发展阶段进入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满足法律法规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满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进行 及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进行
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2、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2、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值达到 1000 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值达到 1000
万元。 万元。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决策程序和机制 (七)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是否 利水平、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对 差异化的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对利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并经董事会
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并经董事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审议。 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
股份)的派发事项。 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 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 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
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公司因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
公司因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 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
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 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 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
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 过。
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
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注:公司章程的条文编号将根据上述修订作相应调整。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修
订后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公司拟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修订《公司
章程》。
三、备查文件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