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能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1-20
证券代码:43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3-103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1 月 20 日,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
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级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的收购人;
(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的规定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的其他
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
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变化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
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
传、广告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
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属于应披露事项的标准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拟实施送
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
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
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披
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之前,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
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
会发布。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信息,为公司自愿性披露信
息。
第四十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
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
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
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自愿性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依据,并
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应当比照本制度规定披露程序及时予以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
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六)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于审核通过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定期对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
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
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
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秘书安排相关人员草拟并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应交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上述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由
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履行本机构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公告披露信息。公司在其他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披露
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前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也可通过公司网站、刊物、其他媒体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披露信息的时间,且不
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其他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
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二)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交易相对方、其他相关的
保密管理,并及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三)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
公司的人员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
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
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五)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特定对象通过沟通从公司获取的信息在外发布前,应提前知会
公司,公司有核对和纠正的义务。若有错误或者泄露重大信息,公司应采取公告、
报告交易所等相应措施,并告知该特定对象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六十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涉
及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七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北京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
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相关事务。
第七十三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以要求其作出
适当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
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