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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海能技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1-20  

证券代码:430476           证券简称:海能技术            公告编号:2023-102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1 月 20 日,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海能未来技
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职责权限及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方式、通讯方式(含
视频、电话等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传
真、电子邮件、视频、电话、短信)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