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能技术: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12-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电话:0531-81663606 传真:0531-81663607 邮编:250000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30127-2 号
致: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技术”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蓓蓓律师和
张彦博律师出席海能技术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海能技术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海能技术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海能技术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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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bse.cn)上披露了《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5日14时55分在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花园东大
街16号海能技术会议室如期举行。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年12月4日15:00—2023年12月5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9 人,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
持有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2,007,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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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6,9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00股,弃权0股。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6,9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00股,弃权0股。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6,9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00股,弃权0股。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6,9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00股,弃权0股。
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6,9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00股,弃权0股。
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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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6,9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00股,弃权0股。
7.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6,9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0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5,0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0392%;反对300股,弃权0股。
8.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6,9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00股,弃权0股。
9. 《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6,9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3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1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上述议案2-9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
意,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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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下接本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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