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12-12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本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经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中直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航直升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直升机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公
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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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
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通过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快捷通知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
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
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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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
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
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受邀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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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
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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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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