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8-3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
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
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
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业务部和研发中心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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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
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
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且公司应不迟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向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
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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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
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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