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3-08-3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澄星
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上报流程,
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管领导、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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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日常交易(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等;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进行“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
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
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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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第七条第(一)款所列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连
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应当累计,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四)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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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首席执行官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6、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7、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
核意见;
8、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
式、营销战略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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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15、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六)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报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报告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的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
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秘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联络人应当定期及时填
写重大事项报告单,由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公司
董秘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事项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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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秘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董秘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向公司管理层或分管
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将重大事项信息形成重大事项报告单提交至公司后,
如需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信息对外披露事宜。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
项,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秘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
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违反本制度
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
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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